首页 >  实时讯息 > 

女子突然转身撞上路人后,获赔7万元!青岛一法院:未保持安全距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15:52:00    

女子在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

突然转身

与身后的男子相撞

导致摔倒骨折

最终经法院调解

男子赔偿女子7万元

日前

山东青岛这样一起判例

引发网友关注

行人走路

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其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余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公共视频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图源:法治青岛

对此

许多网友评论道

↓↓↓

“交通法规里好像没有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

“原来,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这谁能料到?”

5月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韩庭长的电话。李沧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提供李庭长的电话,如果有舆情,他们会处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导致后方男子躲避不及,该行为存在过错,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女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男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当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但男子无法预见女子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其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可能比例偏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指出

行人行走时相撞受伤引发的争议,属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行人相撞受伤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两点,一是有过错才会有责任。二是过错大,责任就大,过错小,责任则小。

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张柄尧认为,前一名行人存在行走时接听电话,其间突然转身往回走等行为,其过错是明显的。而后一名行人根据现已公开的信息只有一个躲避不及的描述,对此,法院认为,后者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张柄尧提到,安全距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责任划分通常还会参考一些具体因素。例如,事故发生的地点,人流量情况,是否有障碍物影响视线、路面是否湿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动不便、视力听力障碍等可能影响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围环境的因素,也会在责任判定时予以考虑。

赵良善强调,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上述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确定。赵良善提醒,走路非小事,应当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保持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基本通行礼仪,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事故。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来源:极目新闻、红星新闻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