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合伙经营中死亡,其他合伙人是否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2 17:48:00    

极目新闻通讯员 梁军 刘纯净

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意外身亡,其近亲属能否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周某、王某与赵某系好友。2022年9月,三人协商合伙养鸭创业,约定利润均分。2024年4月22日,赵某在接养鸭工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身亡。

事故给赵某一家带来沉重打击,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支柱,他的离世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添重负。当地交警部门随后作出责任认定,赵某因雾天超速、未按右侧通行导致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意味着,通过对方司机获得赔偿的希望落空。

此后,有人提醒赵某妻子,赵某是为合伙事务身亡,周某、王某作为合伙人,或许应承担赔偿责任。

抱着一丝希望,赵某妻子找到周某、王某要求经济补偿,却遭对方以“无责任”为由拒绝。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近亲属将周某、王某诉至枣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2495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书群‌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经了解,双方对合伙养鸭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仅为赔偿数额。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周某、王某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合伙人在相关情形下的责任;另一方面向赵某近亲属解释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

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自愿向赵某亲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考虑到周某当前经济困难,赵某亲属同意其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周某表示将按约定按时付款,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也就是说,当合伙人因共同利益执行合伙事务身亡时,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适当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酌定。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