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如果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则买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完成。
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指通过转让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或其他方式,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以上是动产物权交付的主要种类。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方式可能因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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